各有关培养院系:
根据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1)14号《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各培养院校要在9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报告提交省学位办,为此请各有关培养院系对本专业学位招生、培养、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按自查报告内容提纲完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基本信息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8月10日前发送电子版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分管领导签字盖院系公章后的纸质版一式一份于9月1日前上交专业学位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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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