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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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10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三)申请人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本人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审批、备案。第七条 申请人课程学习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时完成并通过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第九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3)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4)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进入论文研习阶段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十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三)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四)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具体要求如下:1.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和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学术期刊(以下简称一级期刊,IM收录论文等同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篇及以上和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2.申请工、农、医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和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篇及以上,和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3.申请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2篇须是第一作者),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其他科研成果按如下方法折算:(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折算为1篇SCI、EI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折算为1篇一级期刊论文。(二)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编著和教材)每满10万字可折算1篇一级期刊论文。(三)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学术论文每篇折算2篇SCI、EI学术论文。第十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选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四)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一般于夏季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书面鉴定意见(《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第十八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与要求和我校该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我校该学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第四章 其 他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各学院: 浙大研院[2006]28号文件印发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实施两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术规范制度,澳门王中王免费资料十年老玩家组织专家对《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作了修订,并征求了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包括:《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浙江大学理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六个学术规范文件。文件于发文之日起生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2.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3.浙江大学理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4.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5.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6.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澳门王中王免费资料十年老玩家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 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反对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中英文版)。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 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或一稿多投。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和同学)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文献综述规范第六条 文献综述能力是研究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必备素质之一,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基本的撰写规范。所有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一篇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综述。同时,文献综述也与研究结果的分析、讨论密切相关。第七条 文献综述的目的是培养研究生检索、搜集、整理、归纳前人研究成果的能力。论文开题前,研究生必须根据学位论文的研究主题,完整地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并在对所有文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向和内容;获得研究结果后,研究生需要了解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以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探讨其学术意义。文献综述应围绕学位论文主题对文献进行综述,而非对有关理论和学派观点的简单罗列。对外文综述性文献的全盘翻译并不是文献综述。文献综述必须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第八条 文献综述的实质是总结某研究领域的研究进展,以体现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因此,研究生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论文和著作等的引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第九条 引用文献的目的是介绍、评论某一研究成果或者说明某一科学问题。引用在科学文章中有多方面的作用:承认其他科学工作者的工作,引导读者从其它信息来源查找资料,承认与其它研究结果相矛盾的地方,为文中的观点提供支持。而且通过引用,可把科学领域中以前的研究和目前的科学知识联系在一起。第十条 综述中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已发表的论文须列出作者、论文题目、杂志名称、发表年份、杂志卷期等信息;引用著作时应列出书名、主编、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引用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时,应明确说明,并标注信息的来源。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第十一条 严肃对待他人的讲义和教材的使用,必要时要征得原创作者的许可,避免侵权行为。第十二条 引用的文献应是全文阅读过的文献。文献综述可以以加引号的方式引用原文献个别句子或结论,但所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综述的主要内容。不能大段摘抄,以避免造成抄袭或剽窃。第十三条 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第十四条 同一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应避免综述的重复或大范围的雷同。第四章 学术研究规范第十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应用科学的方法去获得新的知识。在学术活动中,通用的科学方法准则为:假设的形成和检验,控制观察或实验,数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提交给同行们讨论,结论的形成。研究生应遵循可被重复的原则进行学术活动。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重视开始学术研究前的通盘计划以及科学的实验设计,以科学的方法,本着创新和环境友好的精神,从符合各种操作、设计、实施的规章制度(如人体实验、动物使用、放射线、化学物及其他安全问题、转基因动物管理条案等)出发,设计并开展学术研究。第十七条 忠实于原始数据。发表根本没有经过实验的数据或随心所欲地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以适应自己主观的需要,都属于伪造数据的范畴。第十八条 学术研究中的原始研究数据应恰当记录,妥善保管,包括详细的实验方法、所有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过程。所有的研究数据都应提供给合作者和监督者便于迅速地检查,同时要注重数据的保密性。第十九条 数据处理,包括是否发表的决定,主要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在没有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研究数据以及结论。研究数据,包括原始的实验数据,应保持一定的时间以方便其他研究者分析和重复这些发表的实验结果。最短的保持期一般是5年,保持期可能随着特定的条件而变化。第二十条 按学校规定保留实验记录本、其他研究数据和补充材料,比如独特的试剂,并且在外界需要时可提供。毕业的研究生在导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复印一份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数据以便日后的工作,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通行的科学伦理。如果需要提供给他人,应征求原导师意见。第二十一条 临床研究是指用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作为标本所做的研究。因此,临床研究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医学伦理规范。建议在研究的开始就准备一份书面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应包括一系列关于病人背景、病人合法性和保密性、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表的程序、主要及次要研究者的确立的文件。研究计划必须得到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具体研究中得到谨慎遵从。所有阅读过研究计划的人员应该遵循保密原则。在不给人体带来损害的前提下,那些将病人和志愿者作为实验对象的研究者必须获得被研究者的同意,不得伪造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二条 在学术研究中,鼓励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鼓励能促进研究顺利进行的科学合作。建议在合作研究开始就公开讨论合作者们各自的责任以及作者署名权。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中立性和勇于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研究生要公开与学术活动相关的所有利益关系,包括直系家属,研究所、中心或者分支机构,基金赞助机构,科学会议组织者,杂志编辑等。第五章 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2. 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学位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3. 论文撰写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连续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4.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学术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要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2~3万字。5.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或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要表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参见文件《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浙大研院[2008]17).第六章 学术引文规范第二十六条 在发表论著、撰写学位论文以及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中,凡是引用他人或作者自己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原理、理论、观点、方法、技术、结论、数据、图表等)时,都必须对它们在文中出现的地方予以标明,并在文末按照文献著录规则详实列出参考文献表,避免遗漏和错误。第二十七条 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且对自己研究的原理、观点、方法、论据等有启发和帮助的文献。不可引用其他文章中引用的但未经亲自阅读原文的文献(即转引)。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时没有适当地指明出处,即抄袭。以下行为均构成抄袭:1.只复制他人的措词或句子,而没有引号以及明确标注出处。2.转述、综合或解释他人的成果,而没有明确标注出处。3.引用了他人成果,只在文后参考文献表中列出所引成果,或仅给一个笼统的致谢,但在正文中没有标明。第二十九条 正式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和著作中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和参考文献表的排序应符合具体某一学术期刊或出版社的录著要求。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参考文献的书写应符合以下要求:文献的作者姓名之间用“,”分开。建议根据《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并按顺序编码制,即按中文引用的参考顺序将参考文献附于文末。参考文献中的中文期刊名应写全称,英文期刊名可参照各学科的国际惯例用缩写表示。第七章 学术署名规范第三十一条 研究结果的发表是学术活动的必要组分。尽管论文的发表被认为是某个研究项目的结束,论文的发表同样是一个接受科学界评定、纠正和进一步发展的开始。及时发表最新的重要的科学结果对于科学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将同一研究所取得的研究结果分批发表或者是将同样或者类似的研究结果重复发表是不正确的。每一篇发表的论文必须对科学的发展有实质性的作用。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第三十二条 每一篇论文都需要包括足够的信息以使读者能够判断它的正确性。证实科学结果的最主要的方法并不是对于已提交或已发表论文的阅读而是取决于其他人能否重复这一结果。因此,每篇文章都需要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使其他人能重复这些实验。某些并没有包含在论文中的关键数据,比如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以及晶体结构等,应该提交给合适的公共数据库。第三十三条 作者署名是指论文中应列上所有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者。作者署名是决定分配科学发展荣誉的首要机制,从而使他人能够评价某一科学家在科学发展中所占的地位。因此,它代表着巨大的荣誉,同时也是责任。对于所有有权利列名在作者名单中的研究者都应该在课题的提出、设计、执行和研究材料的发表以及愿意承担数据发表的责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某些在研究过程中提供了空间、经济援助、非经常的帮助分析但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研究者只能在文章中致谢而不能列名作者栏。研究生应与指导教师商量确定署名作者的人选和排序,并应征得所有共同署名作者的同意。每一作者都应该认真检查那些将被提交给科学杂志或研讨会的材料。每一作者都应自愿参与到研究的总结中。论文通讯作者(提交作者)被认为是最主要的作者,他应该有额外的协调研究的进行、结束、提交实验数据并接受有疑问者置疑的责任。通讯作者应该确认所有合作者的工作被正确的认可并且每一作者都检查和授权原始及修改论文稿的提交。第三十四条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第三十五条 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学术成果的责任人是导师,未经导师书面同意不得发表。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研究生不得也无权将在学期间取得的任何学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发表。第三十七条 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第三十八条 反对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反对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第八章 学术评价规范第三十九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必须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第四十条 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评审必须客观。评审结果要基于对于评审材料的科学分析,而不能受未证实发表的科学信息的影响。第四十二条 评审材料必须保密。评审者不能从评审材料中获利,材料不能公开给除了评审者外的他人,如确实需要,必须上报评审负责人。评审者不能复印、保留或运用评审材料,除非经过杂志或者评审机构和作者的同意。第四十三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第四十四条 应保持学术评价的严肃性,不得代签专家或指导教师的名字,不得伪造学术评价意见。第九章 研究生培养规范第四十五条 注重课程学习1.提倡宽口径培养模式,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科选课。2.课程学习应该适合所在学科培养目标的要求,研究生必须学习学科的骨干课程。对非本学科方向来源的研究生,要补修必要的骨干课程,包括本科阶段的课程。3.鼓励选修二级学科下的“专业公共课”(一门课由若干名导师讲授,即每个导师一次的学术报告),以便熟悉不同导师的研究领域、风格和方法,及时了解相关学科的前沿成果。允许不同的导师开设同样的课程。第四十六条 活跃学术氛围1.建立系列专题讲座制度,由校内外、国内外专家主讲,合乎规范的可以作为一门课程。建议每位学生每年必须参与讲座10次以上。2.建议各二级学科每年举行一次以上研究生论文报告会。研究生应结合读书报告,积极参加由导师、其他老师或各专业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或不定期的学术沙龙。第四十七条 规范培养环节1.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2.研究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举行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不合格者,须在两至三个月内重新开题。3.实行中期考核制度,结合课程与读书报告撰写情况,在第二学年(硕士)或第三学年(博士)春夏学期进行考核,由研究所、导师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学院。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并适当延期毕业。4.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研究生必须定期撰写学位论文研究的最新进展,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导师或导师组汇报。第四十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符合学院有关发表论文的要求。2.研究成果原则上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第四十九条 论文评阅程序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论文送审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名单。送审的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导师的名字和相关信息,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院研究生科。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评阅,校内专家最多1人。2.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需先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经修改后送同一专家复审。如是学术分歧,可由申请人及其导师申请加送两位专家评阅。若复审或加送的评阅意见仍未通过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3.评阅结果中有2位或2位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第五十条 组织论文答辩1.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评阅专家与答辩委员最多可以重复1人。2.一律按照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五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五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五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1.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种资格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十一章 处理规程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第五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十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第六十一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由澳门王中王免费资料十年老玩家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农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 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 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2. 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3. 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4. 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5. 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6. 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7. 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8.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9. 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10.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 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 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2. 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3. 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4. 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5. 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6.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7. 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8.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9.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10.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文献综述规范 第六条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要求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要求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第七条 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 学位论文文献综述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并列为学位论文的第一部分,排版在正式研究结果前面。2. 在学位论文研究课题或研究题目确定后,要通过搜集、整理、阅读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资料,就与该课题或题目直接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学术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动态、最新进展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后再作出评述。3. 所评述的学术文献必须与研究生所撰写论文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对可能影响所撰写论文主要论点、政策建议或反驳依据等主要学术结论的相关文献及其主要论断做出清晰、准确、流畅的说明,必须保证综述本身结构的完整性,能够反映研究生利用学术文献的综合能力。4. 文献综述中来源于文献的内容一定要忠实于原文,一定要注明文献出处。不得整段、整片抄袭文献内容,或整段、整片翻译文献内容。完全引用文献的图、表时必须注明文献出处。对在参考有关文献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图、表也必须注明文献出处。5. 文献综述所评述的重要论点、论据不得以非学术性文献、未发表文献作为参考文献。第八条 研究生在有关期刊上发表文献综述,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搜集、整理、阅读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资料,并在充分理解、消化的基础上,就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等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作出评述。同时,撰写格式应符合所投期刊的具体要求。第九条 文献综述的主要撰写步骤与基本格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选题:学位论文文献综述的选题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学术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动态、最新进展等。题目可大可小,大到整个相关的研究领域,小到一种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2. 搜集阅读文献: 选定题目后,要围绕题目采用检索法等文献搜集方法搜集有关的国内外文献。搜集好文献后,要认真阅读、归纳、整理、理解、消化。3.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五部分:即题目、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五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 (1)题目:一般以主要论题为题目。题名要求用最简洁、恰当的词组反映特定内容,把论文的主题明白无误地告诉读者,并且使之具有画龙点睛,启迪读者兴趣的功能。一般情况下,题名中应包括文章的主要关键词。题名用字不宜超过20个汉字,外文题名不超过10个实词,应尽量避免使用化学结构式、数学公式、不太为同行所熟悉的符号、简称、缩写以及商品名称等。(2) 前言: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叙述的问题有一初步的轮廓。(3)主题: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文献的时空顺序,层次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总之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比较、评述,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应特别注意对代表性强、具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注意发现已有成果的不足。(4)总结:将全文主题做出简明扼要的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自身研究经历的,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对学位论文文献综述,要重点说明对学位论文具有启示、借鉴或作为学位论文重要论述依据的相关文献已有成果的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不足,提出自己的研究目标。(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学位论文文献综述中所涉及的文献可与试验研究有关的参考文献一道列在论文参考文献部分。第十条 文献综述必须注意的有关事项: 1. 学位论文的文献综述应始于学位论文选题,结束于学位论文完成之后,构成学位论文组成部分之一,与学位论文合订为一册。2. 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要求尽可能大量、全面搜集有关文献资料,不能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 3. 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4. 引用文献要忠实于原文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5. 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否则不得引用。 文献引用格式可直接注明作者及出版年份(如,XXX,年份;XXX等,年份),也可依据参考文献引用的序号以上标序号注明(如[1];[1,5,8];[1-3])。第十一条 文献综述的具体写作规范、引文规范和署名规范分别参照本规范中《第五章论文写作规范》、《第六章学术引文规范》和《第七章学术署名规范》执行。第四章 学术研究规范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科学研究基本程序包括选题、文献调研、开题、科学实验和科研总结等五大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必须遵守下列阐述的相应规范。第十三条 选题必须符合下列两个要求:1. 选择的课题必须具有意义。其中基础性课题要具有科学理论意义和前沿性;应用基础课题要在具有学术价值的同时,显示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应用性课题要能解决生产实际的关键技术问题。2. 选择的课题必须具有创新性。选题应注重探索前沿,要有特色和创新,体现有新观点、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不能单纯地仿造或略微改造已有的类似研究。第十四条 文献调研应遵循下列原则:1. 要通过数据库和检索工具的检索、学术期刊文献阅读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文献,掌握本领域重要文献。2. 在掌握本领域重要文献的同时,还要了解、收集相近、相关学科的重要文献。3. 文献调研中力争全面,不仅要利用文献来源广、文献来源级别高的数据库和检索工具,而且还要通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途径收集最新的动态信息。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必须按下列程序与规范执行:1. 执行《浙江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和《浙江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并按时进行开题报告。2. 开题应在大量查阅文献、分析国内外有关研究发展动态及趋势的基础上,在导师指导下做过一定预备试验后,方正式作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所在的二级学科范围内举行。3. 开题后,要在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必要时,可根据国内外最新进展及时调整开题报告中有关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4. 开题确定学位论文研究题目后,原则上一般不进行研究题目更换。若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则应征得指导教师同意,重新组织开题论证,重新填写开题报告有关表格。5. 开题报告有关表格必须上交学院研究生科存档。第十六条 实验计划的制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对每一个具体实验,应该制定具体的实验计划与时间安排。2. 计划内容应包括:实验材料及有关药品或试剂的准备;实验具体方法及其详细的操作过程;实验结果记录的方法及记载表格等。第十七条 实验材料的保存与处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对实验所用的种质材料(育种材料、品系和品种)要严格编号,列出清单目录,并加以保存。2. 对实验用或克隆获得的基因、基因载体、基因文库等基因资源要严格编号,详细说明其有关信息(如基因名称、载体酶切位点等),列出清单目录,并加以保存。3. 活体动物实验不应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不适。应保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动物在实验的全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痛苦。4. 实验中涉及到以检疫性动植物和微生物为试验材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5. 所有实验材料未经导师许可不得转让合作者之外的个人或单位。第十八条 实验仪器的使用与实验室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使用从未使用过的仪器设备时必须先认真阅读仪器操作说明书,并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的相关人员指导下进行。2. 对于大型公共仪器,使用后要保持清洁,并及时登记使用时间;若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仪器主管人员如实汇报。3. 不得无故损坏仪器设备。4. 必须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则,自觉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对含毒性或放射性的污染性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不得按常规废弃物随意处理。第十九条 开展田间试验要注意下列问题:1. 田间试验一定要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试验设计,确保减少试验误差;明确试验设计方法,如随机区组设计、裂区设计;确定小区大小和重复次数;合理设置对照及保护行。2. 田间试验在必要时要详细记录所在环境的气象条件等。气象条件的记录要按照气象观察规范进行。3. 开展有关转基因动植物试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验结果的记录与存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应将实验方法与操作步骤,使用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与型号,所用关键性试剂或试剂盒名称、生产厂家与批号,观察与测定的研究结果及实验条件等等翔实地记录在成册的记载本上;电泳图片或分析仪器获得的记录图也应该附在记载本上。2. 每次记载结果时,在记载本上方应注明实验时间(年/月/日)。田间或野外调查除表明时间外,还应记载详细的地点及所在生境的基本特征。3. 记载本必须要有页码或标注页码。在记载本上不得涂改数据,记录有误的,不能用橡皮擦掉,只能用铅笔划去,再在一旁写上正确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记载本中的任何一页。4. 记载数据应用铅笔,以防止水或其他有机溶剂污染;不得使用圆珠笔记载数据;计算机中记录的研究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及时拷盘备份。5. 所有的实验数据(包括不发表的数据)的记录均应存档保存;对记录的项目有详细的说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所有的研究数据应该对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开放,并能保证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可以阅读、理解。6. 所有的实验记录(无论是发表的和不发表的)都应该被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以便别人分析或必要时做重复实验。一般最少保存5~7年,一些关键的记录须永久保存。 7. 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载本、其它记录资料(如各种图片或照片、仪器测试记录图)以及相关材料,属于浙江大学所有,所在研究组使用。研究生在离校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导师许可可以复印这些资料,但要签定复印与使用的有关协议,保证不泄露。 第二十一条 科研总结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要及时总结每个实验的结果,以及时整理发表或发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2. 不能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有矛盾的研究结果,更不能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3. 在使用有关软件整理、分析数据时,要在做到正确使用软件,以免得到错误的结果。4. 对数据整理后的结果、图表要作详细说明其计算分析方法。对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和蛋白质晶体结构的分析要正确使用并说明相关的生物信息学分析软件及分析方法。5. 有关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和蛋白质晶体结构之类的研究结果整理后,应送交相应的公共科学数据库。6. 所有科研总计小结和总结,实验设计的文字说明和图纸,相应的图片、照片及其底片、录音带、录相带、幻灯片等均应存档保存。它们均属于浙江大学所有,各研究组使用。研究生在离校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导师许可可以复印这些资料,但要签定复印与使用的有关协议,保证不泄露。 第五章 论文写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论文写作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写作格式,术语、缩写、符号与计量单位的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这些国家标准有《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编写格式》(GB7713-87)、《量和单位》(GB3100~3102.1~13-93,共15个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数值修约规则》(GB817-87)等。2. 注意政治性和保密性。要注意国家政策导向,文稿关于政策的表述和阐明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文中不允许引用保密技术资料和内部文件,不允许发表未经公布的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经济信息等。3. 要讲求科学性。论述的内容具有科学可信性,表述的观点须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道理,应实事求是,符合逻辑;概念和定义要正确;说明要清楚、透彻、有力。论证使用的语言要准确、科学,一般不宜用俗语、方言、土话和行话。4. 论据要真实、可靠。论据取材要可靠,实验数据或现象观察要准确无误,可以复核验证的;数据统计分析要正确;提供的图片或照片等不仅要真实可靠,而且要清晰明了。5. 逻辑性与简明性要强。论文思路清晰、结构严谨、前提完备、演算正确、符号规范,文字表述精炼、明快流畅、图表精致、推断合理、前呼后应、自成系统。不论文章所涉及的专题大小如何,都应该有自己的前提或假说、论证素材和推断结论。通过推理、分析、提高到学术理论的高度,不应该出现无中生有的结论或一堆堆无序数据、一串串原始现象的自然堆砌。6. 物理量与单位符号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选用规范的单位和书写符号;不得已选用非规范的单位或符号时应考虑行业的习惯,或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和符号加以注解和换算。7. 对已有的知识避免重新描述和论证,尽量采用标注参考文献的方法;对用到的某些数学辅佐手段,应防止过分注意细节的数学推演,需要时可采用附录的形式供读者选阅。8. 引用文献要正确规范。凡是文中涉及到的他人的理论、观点、方法、结论、推理等应该列出文献出处。不得成段、成片抄袭有关文献,不得将未阅读过的文献列作参考文献。9. 撰写中文期刊学术论文,应根据具体期刊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写作。10. 撰写外文期刊学术论文,应根据具体外文期刊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写作。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写作的规范要求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执行。第六章 学术引文规范第二十四条 参考文献的引用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只引用最新、最必要的文献。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尽可能引用最新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越新,就越能反映该领域研究的最新动向和成果,从而使其科研选题更具前沿性。在近期文献中,还应以期刊为主,以更能反映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另外,所引用的文献还要精选,以突出重点,并仅限于作者亲自阅读过并在论文中直接引用的文献,而不能间接引用他人文献后引用的参考文献,即尽量不要引用二次文献。同时,引用的文献还应有充分的数量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全面性。2. 只引用公开发表的文献。引用的参考文献必须是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技术文献,包括期刊论文、科技图书、科研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技术标准、专利说明书、报纸等。未发表的论文及资料、译文、文摘、转载以及内部资料、非公开发行书刊的文章以及个人通讯等,均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非引用不可时,其作者、文题、刊名、出版年、卷( 期) 、页等可用圆( 方) 括号插入正文内。未经查阅或未找到原文者,应在该资料来源之前加“引自”二字,不能直接写原文。已被正式刊物通知采用但尚未出版者可引用,但在刊名后应用括号注明“待发表”。凡属保密文献,一律不得作为参考文献引用。3. 采用标准化的著录格式。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处以及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现行的著录标准主要有两个,撰写外文期刊学术论文时,应根据具体外文期刊所要求的格式进行文献著录。一是1988年实施的国家标准GB7714 - 87《文后参考文献者录规范》;二是1999 年试行的《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 论文的作者和编者都应熟悉这些标准,并严格执行。参考文献按标准著录,便于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对文献数据进行交换、处理、检索、评价和利用,从而利于文献管理和学术交流。在第二十五条 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可采用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和“著者-出版年制”两种。其中,顺序编码制为我国科技期刊所普遍采用。但学位论文还应采用“著者-出版年制”。第二十六条 引用参考文献不得出现下列问题:1. 只列文后参考文献表,未将参考文献序号标志在文内引文处;或者不按所引文献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码,而是先列参考文献表,后将表中的著录项序号注入文中,结果常常是先出现的文献序号比后出现的大。2. 文后参考文献表中著录项目不齐全。如缺少作者姓名,只写出第一作者就加“等”(至少列出3位作者);缺少期刊卷号或期号;不著录引文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页码)。3. 著录符号不符合要求。参考文献表中各著录项之间的符号是著录符号,而不是标点符号,所以不要从标点符号的概念上去理解。4. 参考文献表的表题不合规定格式。如有的以“主要参考文献”作为表题。正确的表题是“参考文献”。5. 正文中引用的参考文献与正文后参考文献表不一致。作者必须确保引用的每一条文献都出现在正文和参考文献表中,并且正文中的标注和参考文献表的条目在拼写和日期上要相同。如果前后不一致,已排好的版面就需要改动,其代价是很昂贵的。作者将承担这一后果。6. 参考文献的错误书写。作者应对参考文献表中的所有信息负责。正确而完整的参考文献表是作者严谨的学术风格的体现,错误而残缺的参考文献表是作者粗心的标志。7. 把没有读过的文献列为参考文献。作者在著录参考文献时应实事求是。例如,如果作者读到的仅是某个数据库中的一篇摘要,并没有读期刊上发表的整篇论文,那么,所著录的参考文献就是某数据库中的一篇摘要。8. 文中参考文献的序号是上角标还是作为语句的组成部分未分清,两者常常混淆。当作者想直接引导读者了解背景资料时,就要采用这样的句子。例如“参见文献[8]”,这时的文献序号就是句子的组成部分,不要用上角标来表示。第七章 学术署名规范第二十七条 署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时都要写上一位或若干位作者的名字,这就是署名。署名既表示署名者对此项研究负责,也代表署名者在此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署名次序一般代表各位作者在研究项目的提出、设计、执行、结果分析和总结成文等研究工作各方面所作的贡献的大小,以及对此项研究工作所负的相应的责任。2. 论文的署名者必须要参加了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即(1)实验的设想和系统性设计;(2)具体操作了实验并收集和保存了重要资料;(3)分析和解释过原始数据和原始资料;(4)参与了稿件的准备、撰写和修改。3. 有的人虽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了部分研究或实验工作,但由于其工作性质是辅助性的,如实验设计与统计分析的建议、数据收集或录入、调试计算机程序、观察实验动物等,没有必要列入作者名单,但应在正文后的致谢栏里注明。承担日常性事务的人也不应列入作者名单。不够署名条件但确对研究成果有贡献的、在提供经费支持或试剂,或帮助做过少量实验分析的个人和单位,可作为致谢栏(排在正文全文末,与正文末行隔开1行,用不同字体排)中的感谢对象。因此,最好在进行一个研究项目时能够尽早确定作者名单及排名顺序。4. 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署名就是研究生本人,但要标明导师姓名。5. 学位论文改写后在期刊上发表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署名,一般是学生在前,导师作为通讯作者在后。6. 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联合署名时,署名顺序按对该文的贡献大小排列。第一作者是论文研究第一手资料的具体操作者和掌握者,也是论文的主要执笔者。第一作者应对论文的任何细节(论文各部分的撰写、数据处理、分析和使用,图表的绘制、参考文献的查阅和遴选等)均负有主要责任,负责回答该论文研究全部的实验原理与方法、主要实验过程和主要实验现象,以及主要实验数据等方面的问题。7. 团体作者和执笔者。如果由一个组织机构或数人组成的团体对一篇作品(论文)承担责任,可以用该团体的名称来署名。集体署名时,按对研究工作贡献的大小排列名次。8. 通讯作者是主要的作者,一般应由通讯作者决定其它作者的署名次序是否合理地代表了他们的贡献,他也负责征得所有作者对论文内容和署名次序的认可。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也由通讯作者负责。通讯作者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学位论文改写后在期刊上发表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署名,其中 通讯作者应为导师。9. 在论文中所有署名的作者都应对文章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在论文投递前,每个作者都应认真审阅,提出意见、参与修改。第二十八条 署名不得违反的原则:1. 无端侵占他人成果,使该署名的人不能署名。2. 次要贡献者占据排序的前面,而将主要贡献者列在后面。3. 无贡献者列为论文作者之一。4. 论文投递前未作认真审阅。第二十九条 署名者所属机构的排序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署名者所属机构应是署名者开展研究工作所在的单位,通常是一个机构。只有当两个或多个机构都为研究开展了实质性合作,才列出相应的机构。如果研究工作完成之后机构发生变化,则应在署名者身份注释中列出署名者当前所属机构。2. 署名者所属机构顺序按署名者顺序排列各自所属的机构。研究生学位论文改写后在期刊上发表,其所属机构为其培养单位,不得改成研究生毕业后所在的工作单位。第八章 学术评价规范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及《农学学部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取得的研究成果要求》(2004年6月)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九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三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第十章 处理规程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第三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二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第四十一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澳门王中王免费资料十年老玩家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工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学术行为的约束与管理,并作为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依据。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6. 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8.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9.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10.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11.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第三章 研究生文献综述规范第六条 文献综述是反映某一研究领域或重要专题最新进展的综述性文章。撰写文献综述时,要求能够比较全面地搜集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的文献资料,综合分析国内外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比较全面地反映历史背景、前人工作、研究现状、争论焦点、研究难点和发展前景等。第七条 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1.搜集和整理文献要具有全面性、主题性和精练性。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要求尽可能大量、全面地搜集有关文献资料。文献综述要围绕主题对材料进行取舍,做到主题明确、层次清晰、逻辑清楚、文字精练、表达准确。2.引用和分析文献要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要求能够引用具有代表性的材料和观点,能够引用可靠性好、科学性好的文献。构成文献综述主体的材料应以近期(一般是近3-5年)的文献为主。3.表述和撰写文献综述要具有逻辑性、分析性和评述性。在文献综述时,要通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富有逻辑层次,并要进行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指出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及它的价值。4.对待文献要具有忠实于原文内容的态度。对文献不能断章取义。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综述稿内必须将引用的参考文献逐一列出,文内按顺序以角码表示。第八条 文献综述要围绕学位论文主题对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不要仅作简单的罗列。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学位论文研究问题密切相关。第九条 文献综述应包括综述题目、综述正文、文献资料等几方面内容。文献综述的顺序要合理,可以按文献与学位论文主题关系的逻辑顺序进行综述,也可以按时间顺序进行综述。第十条 在文献综述时,禁止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文献综述应始于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在开题报告之前完成。文献综述是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文献综述和学术研究过程中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文章,其次是专著和教材。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署名规范第十三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第十四条 未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署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应署名。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义取得署名权。第十五条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第十六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如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申请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浙江大学,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不得将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以其它单位的名义发表。利用浙江大学实验设备完成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应署名为浙江大学,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无论何时均不得以其它单位的名义发表。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果在研究中做出主要贡献获得署名权,导师为通讯作者。第十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研究生在文中所负责部分,其导师负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分别投寄多个编辑部、出版社或会议发表。第五章 研究生学术研究规范第二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第二十二条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对待科研工作。忠实于原始数据。不得编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不得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不得随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发表根本没有经过实验的数据或随心所欲地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以适应自己主观的需要,都属于伪造数据的范畴。不得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奖项评比中作虚假的陈述。第二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如实陈述。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第二十四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不得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第二十五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侵犯、侵吞他人尚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如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软件、专利、各类图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使用、复制盗版的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第二十六条 研究工作的原始数据必须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应包括实验日期、研究内容和目标、实验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如分析数据、谱图、照片等)、证明人签名等内容。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要足以让他人能够按照原始记录重复出某一实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研究生在毕业离校之前应将所有原始记录完整地移交给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专人保存。第二十七条 应该及时公开在浙江大学完成的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发明创造(包括有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些发明的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要保证浙江大学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已有。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的发表(或申报专利或奖项)与否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决定。研究生在没有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研究数据以及结论。第二十九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第三十条 在填写个人学术研究情况报表时,要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第三十一条 要讲究团队协作。在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的分工和协调下开展研究,课题组成员应自觉地高质量地完成分配给自己的任务,课题组成员之间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实现团队创新。第三十二条 不得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不得故意损坏、强占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实验室规定,严格遵守实验程序和操作步骤,保证科学而安全地进行科研和实验,严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产生。第三十四条 规范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遵守全文网络数据库的使用规定。第三十五条 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浙江大学保密工作条例》等保密规定。参加国防科技项目(涉密项目)的研究工作,还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的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第六章 研究生学术引文规范第三十七条 要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第三十八条 在引文时要求遵守以下几个原则:1.引用最新、最必要的文献。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尽可能引用最新的、最能反映该领域研究动向的参考文献。2.只引用公开发表的文献。一般情况下,引用的参考文献必须是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文献,包括期刊论文、科技图书、科研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技术标准、专利说明书、报纸等。未发表的论文及内部资料、非公开发行的文章及个人通讯等,均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3.采用标准化的著录格式。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以及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要认真执行GB7714 - 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范》和《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 第三十九条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文献,包括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必须注明出处。要引用原作者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慎用或者不用转引和笼统引用。要详尽注明文献出处,以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模型、图表、数据也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既要注明转引出处,又要注明原文出处。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将被视为抄袭行为。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第四十条 在项目申请书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第四十一条 应合理使用引文。对于论文和专著类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核心部分。引用时不得篡改内容,不得断章取义。第四十二条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第七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第四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2.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工程背景或工程应用前景。3.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具有相当的实用性(价值),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2~4万字。4.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3篇以上)论文组成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或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成果,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5.论文撰写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6.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学位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必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统一遵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果不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应及时改正。对偏离规则较严重的,导师应该责令其修改,待修改合格后才能进入答辩程序。第四十五条 学位论文文稿用A4纸(210mm×1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A4纸的尺寸,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和保存。第八章 研究生学术评价规范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研究生需认真遵守学术水平评价制度。第四十七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和申请学位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学校和学科的有关规定,不得有向送审专家求情、施压等干扰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活动。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中不得破坏“双匿名”评审的程序。第四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对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 、“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在学术评价时,不得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学术成果。在学术评价和学位论文评审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五十条 评议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也不宜对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议。第五十一条 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礼物或礼金。第五十二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第五十三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材料、评议过程保密。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和假说。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九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五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范进行处理。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五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第十章 处理规程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第六十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六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第六十四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由澳门王中王免费资料十年老玩家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第三条 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秉承“求是、创新”校训,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2.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3.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4.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5.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论文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篡改捏造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调查(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等现象。6.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7.鼓励健康的学术争论,反对人身攻击。8.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9.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10.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及时向学校举报。11.严以律已,始终如一地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12.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13.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得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不能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14.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15.在报考、报奖时不得填报和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1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第三章 文献综述规范第六条 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文献综述应在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争论焦点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力求精练明确、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第七条 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注意事项1.文献综述是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一定的篇幅。2.文献综述应围绕学位论文主题对文献进行综述,不是对有关理论和学派观点的简单罗列。3.文献综述应有严密的逻辑,可以按文献与学位论文主题的关系由远而近进行综述,也可以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4.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应针对原作者的原文进行(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力求客观、全面、公正,不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5.文献综述应简要说明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学术价值。6.文献综述中引用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7.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是主要的、基本的、重要的选自相关学术期刊、学术会议论文、书籍、研究报告等。第四章 学术研究规范第八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1.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2.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 选题应具有理论价值(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3.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注意科学方法的应用,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4.在学术研究中,鼓励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5.鼓励勇于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第五章 论文写作规范第九条 在论文写作时,应符合以下规范:1.论文应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合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2.论文标题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一般不能超过25个汉字,英文题目翻译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应超过150个字母,必要时可以加副标题。3.论文应有中、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4-8个)。4.关键词应体现论文特色,具有语义性,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出处。关键词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应尽量采用《汉语主题词表》或各专业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5.摘要是论文内容的总结概括,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应简要说明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摘要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陈述的主语要用第三人称,不使用“本人”、“作者”、“我们”等。第十条 论文的正文的格式:1.文内层次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各层次标题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标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小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不加点号:一级标号:1 2 3 …… 二级标号:1.1 1.2 1.3 …… 三级标号:1.1.1 1.1.2 1.1.3 …… 各层次的标号均左顶格起排,标号与标题之间空1个字的间隙。2.图表标号图应标明图序和图题,序号和图题之间空1字;图序根据所在章节用图1.1、图1.2……,图2.1……编号;图序和图题用宋体五号,居中置于图的下方;图一般随文编排。表格应有表序和表题,序号和表题之间空1字;表序根据所在章节用表1.1、表1.2……,表2.1……编号;表序和表题用宋体五号,居中置于表的上方;表一般随文编排,先见文字后见表;表需卧排时,应顶左底右;需跨页时,一般排为双面跨单页;需转页时,应在续表上方居中注明“续表×”,表头重复排出;表格内字体一般用5号。图表与上下文之间各空一行。第十一条 引用的参考文献统一列示于正文之后,参考的标注规范如下:1.论文中参考文献的标注方式如果引用的是论文中的观点,则写法是:“一段观点或结论(姓名,YYYY)”,或 :“姓名(YYYY)的观点是……”。其中,YYYY是4位数的年号。如果作者在该年发表2篇以上的文章,则按照发表的时间顺序分别标注a、b、c之类,例如:YYYYa,或YYYYb。如果引用的是著作中的观点,则写法是:“一段观点或结论(姓名,YYYYa,P.×××)”,或:“姓名(YYYYb,P.××—××)的观点是……”。其中,P.×××表示被引用观点所在页码,例如,P.203。2.论文尾部参考文献的标列方法(选用悬挂缩进)▲ 刊物上的论文类:[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物名称,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终止页码示例[8]李里特,候文义.农业产业化和结构调整的几个关键问题[J].科技导报,2002(1):36-39▲ 著作类[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示例[1]郭健.哈佛大学发展史研究[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3▲ 论文集[序号]作者.文献题名[A](或编者,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示例:[18]江举谦.中国传统士道与从政观念[A].刘小枫.中国文化的特质[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251-263 [18]刘小枫.中国文化的特质[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251-263▲ 学位论文[序号]作者.文献题名[D].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授予年示例:[28]陈华森.模块化专业课程计划的研究与开发[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1989▲电子文献:[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示例[9]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1998.08.16/1998-10-04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类型专著论文集报纸文章期刊文章学位论文报告标准标识码MCNJDRS类型专利析出文献其他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标识码PAZDBCPEB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载体类型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联机网络类型标识免MTDKCDOL[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如:[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3.英文参考文献,也按照上述规则写。作者姓名必须是“姓在前,名在后;姓不缩写,名缩写”。例如,论文类的标列方式是“姓,名.文章题目[J].刊物名称,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终止页码”。示例[1] Jones, T.& Kirby, S. L. Organizational justice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work force diversity programs[J].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Psychology, 1999, 14(1): 109-118[2]Stuart, T. E.& Podolny, J. M. Local search and the evolution of technological capabilities[J].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6, 17(1): 21-38[3]Wagner, W. G., Pfeffer, J.& O’Reilly, C. A. Organizational demography and turnover in top-management groups[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84, 29(1): 74-924.整个参考文献按英文在前,中文在后排列,英文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中文按照汉语拼音的字母顺序排列。5.作者三名以内的全部列出,中文为***,***和***,英文为***,***&***),四名以上的列前三名,中文后加“等”,英文后加“et al”(斜体)。作者姓名不管是外文还是汉语拼音一律姓在前、名在后。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质量要素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学术要求,也是学科点进行论文答辩的学术评判依据,也是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监督与审查的学术依据。学位论文的质量考核要素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 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选题能够反映作者的问题意识以及对实践的与理论的熟悉程度,设计题目也可以检验学生的研究是否有创新意识。即常识所谓的“问题意识强”和“创新性”。这个问题应当在开题报告阶段就予以解决。2.论文应清晰把握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现状。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应当在开题报告阶段就予以解决。3.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合乎逻辑地研究并分析了这个问题的层次,即常识所谓的“分析深入”,“论证结构合理”;这表现为论文的大纲,由粗到细,大致可分为章、节、目三个层次,章与节两个层次,也应当是在开题报告阶段基本确定。4.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文字中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5.上述阅读量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反映出来;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该领域国内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即所谓的“资料充分”和“注释规范”。6.有科学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的无方法的所谓“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7.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创新必须是在严谨的前提之下,这就是所谓“创新”或“有创造性的观点”。8.语言方面的要求。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第六章 学术引文规范第十三条 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第十四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第七章 学术署名规范第十五条 研究生署名“浙江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第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浙江大学”和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浙江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第十七条 合作论文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论文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第八章 学术评价规范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公开,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 、“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章 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第十章 处理规程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第二十九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八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于发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澳门王中王免费资料十年老玩家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人文学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研究生申诉权的原则。第二章 学术研究规范人文学科研究生应当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第四条 重创新提倡原创性,独立而不雷同。铭记“求是创新”校训,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 第五条 重实证实事求是,忠实而不欺饰。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搜集相关研究成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已有的成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价,反对忽视、隐匿前人已取得的成果,或有意贬低前人的相关研究;反对隐匿不利证据,弄虚作假,将未经证明的假设当做“新成果”。第六条 重质量强调出学术精品而不以数量取胜。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第七条 重道德尊重他人学术成果。鼓励公正的学术批评,既反对借口学术批评而恶意诽谤他人,也反对不适当的吹捧。第八条 重自律真诚而不作假。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严禁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提供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等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第三章 论文撰写规范本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其他论文撰写规范建议参照执行。详细规则见后附《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论文写作格式(试行)》。第九条 论文行文细则1、论文一般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如确有需要,也可以用繁体字,但要统一,应避免繁简混杂和因转换产生的错误。2、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英文或其他外文的书写格式和标点按照通行的规范格式。3、文中书写格式要统一。如年号、文献卷数、杂志卷、期、号、页等用中文还是用阿拉伯数字要前后一致。1949年以后台湾出版书目应改用统一的公元纪年方式,不用“民国”字样。4、论文后应附“征引书目”及“参考文献”。可以按照作者或书名的音序排列,也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引用论文须交代作者、刊物名及刊期,引用著作须写明作者、出版地、出版者和出版时间。不应将实际上未曾引用或参考的书目列入“参考文献”。第十条 论文引文规范1、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具体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2、引用自己的成果也应作必要说明。3、援引教师授课观点或例证,应征得教师本人同意并注明,否则视为抄袭。4、注重原典(原著)的阅读。严格核实资料来源、引文出处。5、提倡使用原始文献,慎用二手资料;不鼓励转引的方式,若确实无法找到原书,必须注明所转引之书名。6、论文中的每条引文(无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无论明引还是暗引;无论全部引用还是局部引用),均须加上注释或标明出处。不得出现没有标明具体出处页码的引文。第十一条 文献综述规范1、文献综述有叙述与介绍,也有归纳和评价,要体现出鲜明的个人观点和对所研究问题的历史与现状的把握程度。2、不能大段抄录他人的综述或介绍。3、引用他人的综述统计资料包括表格、数字等要注明。第十二条 文字表述规范1、注意文字表述前后一致,简称或术语要一致。2、论文表述应做到文从字顺,提倡平易简洁的语言风格,不生造晦涩艰深的语句。3、倡导语言表达的“信、达、雅”,即在准确、真实的前提下鼓励流畅和优美。4、根据一般刊物要求,论文标题、关键词、提要必须有中英文两种文字。第四章 论文发表规范第十三条 论文署名规范1、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应归属浙江大学。以浙江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建议征得导师同意。2、不得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得在研究成果发表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署名;严禁篡改、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的意见和签名。3、合作完成的论文要共同署名,不得未经合作者同意单独署名或稍作修改后重新单独署名发表。第十四条 论文发表规范1、研究生在读期间拟发表论文,提倡经过导师审读同意后寄投相关刊物。2、反对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规范第十五条 注重课程学习1、提倡宽口径培养模式,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科选课。2、允许不同的导师开设同样的课程,研究生甚至可以两门都选。3、鼓励选修二级学科下的“专业公共课”(由若干名导师讲授的学术报告性课程),以便熟悉不同导师的研究领域、风格和方法,及时了解相关学科的前沿成果。4. 注重专业英语的学习。第十六条 活跃学术氛围1、建立系列专题讲座制度,由校内外、国内外专家主讲,合乎规范的可以作为一门课程。2、建议结合读书报告,积极参加由导师、其他老师或各专业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或不定期的学术沙龙。第十七条 规范培养环节1、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2、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合格者,须在两至三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建议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一年内进行开题报告。3、读书报告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大学期内全部完成,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研究生科备案。4、实行中期考核制度,结合课程与读书报告撰写情况,在二年级初期进行考核,由研究所、导师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学院。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须由研究所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建议适当延期毕业。第六章 论文答辩规范第十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2、,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符合学校有关发表论文的要求。3、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第十九条 论文预评审程序1、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须隐去研究生和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打印一至二份,由各学科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隐名预评审。2、如有重大疏误,或者格式严重不合规范,或者文字讹误超过千分之一,定为不合格,暂缓送审答辩。经认真修改,再次评审合格后,视情况在三个月或半年后方可提交答辩。3、预评审通过者方可送专家进行正式评审。4、有条件的学科,建议实行论文预答辩制度,以保证论文质量。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程序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论文送审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名单。送审的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导师的姓名和相关信息,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学院研究生科。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评阅,校内专家不超过1人。2、博士论文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需先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可申请加送一位专家评阅。若加送的评阅意见仍未通过者,取消申请人本次答辩资格。3、评阅结果中有2位或2位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取消申请人本次答辩资格。4.建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酌情参照博士论文评阅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组织论文答辩1、博士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博士评阅专家与答辩委员原则上重复不超过1人。2、答辩程序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七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第八章 处理规程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第二十八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第三十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澳门王中王免费资料十年老玩家负责解释。 附一: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承诺书 学院 学科(专业) 姓名 学号 硕 □ 博 □ 人文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过《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我承诺:在今后的学位论文以及所从事的相关学术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各种剽窃、抄袭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我愿意接受学校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二: 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论文写作格式 (试行)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培养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研究生论文写作,特根据传统学术实践并参考现代学术规范,对人文学科硕、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格式作如下规定,请各位研究生遵照执行。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学校《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则》。基本格式完整的学位论文应包括以下要件:一、封面。二、中英文摘要(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应一致)及相应关键词3-5个。三、目录。四、正文(从正文开始编页码)。五、征引及参考文献。正文书写格式一、论文一般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如确有需要,也可以用规范繁体字。前后文应统一,避免繁简混杂和因转换产生的错误。二、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它标点均占一格。中文书刊名及论文名均用《 》。书名与篇名连用时,应以间隔号断开,如《诗经·小雅·鹿鸣》、《史记·高祖本纪》。英文或其他外文的书写格式和标点按照通行的规范格式。三、文中书写格式要统一。如年号、文献卷数、杂志卷、期、号、页等用中文还是用阿拉伯数字要前后一致。第一次提及帝王年号,须括加公元纪年。如“太宗贞观七年(633)”、“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以下再次出现同一年号者,不必再括注公元纪年。四、为眉目清晰,独立引文建议用楷体(楷体不能显示的字换作宋体),首行低四格,其后每行低两格。如:北冥有鱼,其名为鲲。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五、论文中的每条引文均须引用原文,尽量不使用转引的方式。若确实无法找到原书,必须注明所转引之书名。所有引文必须核对无误(根据电子文本复制的引文更须逐字核对原典,电子文本不能直接作为引文依据)。引用古籍必须标明卷数或回数、部目。六、引用日、韩、越诸国文字时,若中间有汉字,则应用其原写法,不能改成中文通行的简体或繁体。如“水谷誠《〈群経音辨〉索引》”,“既刊の目録にょる四大収蔵の内容構成の概観”。必要时可以改译成中文。注释书写格式一、注释采用脚注或尾注形式,注释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作①②③ ……,其位置放在引号之后或所出注的字、词、句之后的右上角,对某一句子注释的注码放在标点符号前。二、不同的引用文献有不同的注释格式,具体格式如下:1、引用图书(1)古籍: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卷数、版本项、页码。如:杨时:《龟山集》卷3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页。司马迁:《史记》卷25,中华书局,1963年,第××页。(2)现代著作: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出版社、出版年、页码。如: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页。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页。(3)翻译著作:应注明作者国别、作者姓名、书名、译者姓名、出版社、出版年、页码。如:[德]贡德·弗兰克著:《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页。(4)西文图书:应注明作者、书名(斜体,主体词首位字母大写)、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页码。如:G.E. Mingay, A Social History of the English Countryside.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Publish Press,1990,p.××.2、引用论文(1)期刊论文:应注明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期(或卷数)、页码。如:周法高:《从玄应音义考察唐初的语音》,《学原》第2卷第3期,1948年7月,第××页。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第××页。(2)论文集论文:应注明作者、篇名、文集编者、文集名、出版社、出版年、页码。如:罗荣渠:《扶桑国猜想与美洲的发现—兼论文化传播问题》。罗荣渠著:《美洲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页。[法]戴仁:《敦煌和吐鲁番写本的断代研究》,[法]谢和耐等著,耿昇译《法国学者敦煌学论文选萃》,中华书局,1993年,第××页。(3)报纸论文:应注明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版数。如: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人民日报》1998年12月25日,第10版。(4)未刊学位论文:应注明作者、论文名、论文作者单位、年份、页码。如:周碧香:《〈祖堂集〉句法研究》,台湾中正大学中文研究所博士论文,2000年,第××页。(5)西文论文:应注明作者、篇名(篇名加双引号)、书刊名(斜体标示)、卷号、页码。如:Paul Pelliot.” Le Chou-king et le Chang-chou che-wen”,In mémoires concernant l’Asie orientale,vol.2,p.××. 3、引用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三、同一文献在本文中再次出现时,可省略出版信息。如: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第××页。征引及参考文献书写格式一、论文后应附征引或参考文献。二、文献可以按照作者或书名的音序排列,也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古籍也可按四部分类排列。三、引用著作须注明书名、作者、出版地、出版社和出版年。论文须注明篇名、作者、刊物名及年期。四、引用外文书刊要按照国际上统一的规则。 如:1、古籍(一)经部《毛诗正义》,孔颖达,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二)史部《三国志》,陈寿著,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三)子部《黄帝素问灵枢经》,佚名,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初编》本。(四)集部《温国文正公文集》,司马光,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初编》本。2、今人论著B白寿彝:《学步集》,北京:三联书店,1978年。C陈寅恪:《寒柳堂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D段文杰:《段文杰敦煌石窟艺术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F方广锠:《中国写本大藏经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Y杨树达:《积微居金石说》,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Z章太炎:《章太炎全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3、外文图书Croft,William.1990.Typology and Universa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ulleyblank,E.G. 1984 Middle Chinese,UBC Press. Norman,L.Jerry 1988 Chines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