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浙江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浙研教字〔2017〕1号)、《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浙研教字〔2017〕2号)规定,现启动2017年浙江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范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下列博士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1.涉密博士学位论文;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经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范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学术型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下列硕士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1.涉密硕士学位论文;
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位论文。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纸质材料要求
1.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汇总表(附件一)1份,由学位授予单位汇总填报。表中推荐的优博论文应按学科代码排序,同一学科有多篇推荐优博论文的,按推荐次序排序。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一份
3.作者简况表(附件二)1份
4.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附件三,下称推荐表)1份
5.代表性成果证明材料(附件四)。代表性成果应按填写顺序排序,成果若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刊物封面、目录及学术论文复印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只需提供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科技成果奖励或专利,只需提供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电子材料要求
1.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全套申请材料。
2.电子材料命名规则:
(1)学位论文:33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所有推荐论文形成一个文件夹,命名为:培养单位_优博_论文。
(2)作者简况表:33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JKB;所有简况表形成一个文件夹,命名为:培养单位_优博_简况表。
(3)推荐表在前、证明材料在后装订在一起,电子文档合成一个PDF文件命名为:33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QT;所有其他材料形成一个文件夹,命名为:培养单位_优博_其他。
(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纸质材料要求
1.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汇总表(附件五)1份。表中推荐的优硕论文应按学科代码排序,同一学科有多篇推荐优硕论文的,按推荐次序排序。
2.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附件六)1份
3.代表性成果证明材料(附件四)。代表性成果应按填写顺序排序,成果若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刊物封面、目录及学术论文复印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只需提供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科技成果奖励或专利,只需提供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电子材料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及与上述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全套申请材料。
2.电子材料命名规则:
(1)学位论文:33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所有推荐论文形成一个文件夹,命名为:培养单位_优硕_论文。
(2)推荐表在前、证明材料在后装订在一起,电子文档合成一个PDF文件命名为:33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QT;所有其他材料形成一个文件夹,命名为:培养单位_优硕_其他。
(五)电子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将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材料分别制成一个压缩文件包,发送至学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注明参评省优博/硕)。
纸质材料:只需将《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汇总表》、《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汇总表》加盖公章,邮寄至学会秘书处;整套纸质材料保存至各学位授予单位,以便查验。
三、推荐名额说明
各会员单位推荐名额应符合《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浙研教字〔2017〕1号)、《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浙研教字〔2017〕2号)规定的比例。
根据评选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推荐参评论文的数量,向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缴纳评审费[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700元/篇,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500元/篇,请转账到账号:19042201040002283(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浙大支行紫金港分理处,用户名: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由论文作者所在学位授予单位组织推荐。
四、报送完成时间
所有材料需在2018年4月20日前报送到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海洋大楼417
收 件 人: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
电 话:0571-88206386
附件:
附件一 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汇总表
附件二 作者简况表
附件三 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附件四 代表性证明材料
附件五 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汇总表
附件六 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附件七 《浙江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
附件八 《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