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05年10月修订)
浙大发研〔2005〕161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2〕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为做好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浙江大学与合作银行共同成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联合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1.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期向学校相关部门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负责组织研究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借款研究生名单和研究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研究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借款研究生统一办理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贷款手续; 协助经办银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在学生毕 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经办银行签订借款研究生的还款合同。
3.借款研究生所在的学院要积极配合研究生院主管部门,做好借款研究生资格初审,对借款研究生的家庭经济状况、 学业情况、违纪处分情况、贷款金额等是否属实、合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通报借款研究生的变动情况并协助还款合同的签订;负责把“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 同”放入毕业学生档案。
4.研究生院主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并招聘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生协助办理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二、贷款对象与申请者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6)经学校和所在学院推荐;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差;
(4)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及其他挥霍浪费行为。
3.有以下情况发生时,经办银行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4)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
三、贷款额度、申请期限、利率及贴息
1.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每学年6000元。申请学费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6000元,半年3000元 (限于交费研究生);生活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2500元,半年1250元 (限于免学费研究生、交费研究生的交学费额度每年少于6000元、半年少于3000元者)。
2.在校研究生可以按学制期限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授信期限和贷款总额,在授信期限内按期(年度)填写借据后即可以获得各期贷款。
3.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 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 月1日起自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或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在当年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 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四、申请时间与申请程序
1.研究生老生的申请一般在每年5-6月进行,研究生新生的申请在9-10月(报到入学后)进行。由研究生院主管部门事先排定工作日程,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2.网上提交申请:研究生本人通过《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打印出审核表一式2份,本人签字。
3.学院审核:学院主管部门(研究生科)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确定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在其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并提供申请人历年学业成绩证明。
4.研究生院审核
申请者将以下书面材料提交研究生院主管部门:
(1)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的《研究生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遗失,需派出所出具的带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5)家乡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6)父母亲(或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7)申请人为老生的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存根联。
5.银行初审:研究生院主管部门将申请者材料提交经办银行,由银行进行初审。
6.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初审合格名单。
7.签订贷款合同:在规定时间内,经银行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8.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合同及其申请材料审核,在审批通过者的合同上正式签署银行方意见,并将名单提交给学校,学校予以公布。
9.批准贷款的研究生除第一次在签贷款合同同时填写借款凭证,之后按期填写借款凭证,未按时填写借款凭证的,当年不发贷款。
五、助学贷款发放
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按合同规定将学费贷款每年一次汇入学校帐户,用于交纳研究生的学费;生活费贷款按月汇入研究生个人银行活期帐户。
六、助学贷款的回收及违约处理
1.国家助学贷款可在研究生毕业或中止学业24个月内开始还贷,并要求在72个月内还清。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 本付息方式,或一次性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提前归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 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2.研究生在毕业或中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告知毕业后首次去向、联系办法,确 定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后,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本人通过《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填写还款协议,并打印出一式3份,并由本人签字。 还款协议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就业的负责人确认、加盖学院公章后交贷款经办银行。还款协议由银行审核签章后,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学院放入学 生个人档案。
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3.借款研究生要恪守信用,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贷款行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本人工作变动情况。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同时将违约学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报人民银行。
4.研究生如有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或与银行签订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有出国留学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5.借款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银行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违约行为,予以查询,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学校也要在校园网公布,并在可能情况下通知其所在单位:
(1)公派出国逾期一年不返校并未还清贷款本息;
(2)中途退学、被开除等情况离开学校,又未按规定在离校前还清贷款本息。
(3)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已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违约行为,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或未提出展期及展期申请未获经办银行批准、贷款到期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七、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9月以后按新政策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